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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财政支出改革,加强省直单位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驻济省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省直单位)所有公务用车加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山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每年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定点加油站。定点加油站服务期限为12个月。
第四条 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到定点加油站加油可享受政府采购优惠价格,即在当期市场价格(加油机标注价格)基础上,统一比率下浮。
第五条 省财政厅将各定点加油站的服务承诺以服务手册的形式印发各省直单位,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到定点加油站加油可享受优质服务。
第六条 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加油实行IC卡制度。省财政厅与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业银行)联合开发、研制IC卡,按省直单位公务用车数量发放,一车一卡,驾驶员凭IC卡加油。
第七条 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银河支行(以下简称济南市银河支行)为IC卡的主办行。
第八条 省直单位公务用车按如下程序办理IC卡:
(一)省直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到省财政厅领取“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单位金穗智能卡申请表”,下发给所属单位,一车一表。
(二)各单位根据要求填制申请表,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集中上报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交济南市银河支行据此办理IC卡。
(四)济南市银河支行将办理好的IC卡及服务手册及时送达各省直单位财务部门,一车一卡。
(五)省直单位财务部门将IC卡发给驾驶员保管、使用。
第九条 IC卡存款、圈存程序:
(一)省直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当月预计加油数量,定期将资金存入农业银行受理网点,同时提供各IC卡需充值金额清单;银行按照IC卡清单,划入各IC卡资金主帐户。
(二)单位驾驶员到农业银行受理网点将资金圈存到IC卡中,IC卡便可消费使用。
省直单位在农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资金可当日存入,当日圈存;资金从其他银行账户转存的,收妥后圈存。
第十条 加油、结算程序:
(一)公务用车加油时,驾驶员将IC卡交与加油员,加油员将IC卡插入POS机,由驾驶员输入密码,POS机确认后且显示车牌号码、颜色与加油车辆一致时,加油员方可加油,否则,不予加油。加油前,加油员应查询IC卡余额,防止加油后金额不足,以影响结算。
(二)加油后,加油员负责将油号、油量(升数)、市场单价、已行驶里程等信息输入POS机中。
(三)输入信息后,POS机自动换算出政府采购价格,结清当次消费。
(四)POS机自动打印凭条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加油站留存,第二联由驾驶员带回交单位财务部门留存。
第十一条 单位财务部门将凭条按加油站分类集中汇总,定期到加油站开出发票。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与省农业银行协同管理加油的有关信息资料,定期打印明细报表和汇总报表。
省直单位财务部门对于本单位公务用车加油情况,可到省财政厅查询。
第十三条 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因公到外地,出发前应在济南市城区内定点加油站加满油。途中确需加油的,返济后,发票须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连同报销凭据一并入账。
第十四条 驻外省直机构,原则上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的有关规定,到定点加油站加油。省财政厅委托当地财政部门监管。
第十五条 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实施后,各单位一律不得再购买油票或油本。否则,一经发现,按违犯财经纪律论处,并予通报。
第十六条 加强省直单位内部监督管理:
(一)每月15日前济南市银河支行将各单位上月车辆加油明细表以邮寄或送达的形式反馈给省直单位财务部门,以加强单位的内部管理。
(二)省直单位财务部门应对照明细表定期分析、检查、考核本单位燃油费的使用情况。分析、检查燃油费支出是否与本单位工作业务量相适应,单车耗油量是否与其行驶里程相匹配,并通过一些考核、奖罚措施,切实降低燃油费的支出。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审计厅、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定期到省直单位进行审计、检查,对不按规定擅自到非定点加油站加油的,一经查出,按违犯财经纪律论处,并相应扣减燃油费指标。
第十八条 加强定点加油站的监督管理:
(一)定点加油站供油价格必须执行合同规定的优惠价格,油质、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一种情形如有违反,第一次发现扣减履约保证金的30%,第二次发现扣减至60%,第三次发现全部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在三年内取消申请定点资格。
(二)定点加油站应按实际加油量使用IC卡结算。若虚输加油相关内容,给驾驶员找油票或找零,替车加油或另外灌油等,发现一次扣减履约保证金的30%;发现两次,则视违约,全部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定点资格。
(三)定点加油站不得为用油单位或其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一经发现,取消定点资格。
(四)省财政厅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定点加油站被有效投诉三次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向相关供应商调查了解市场价格情况,测算市场的平均价格,作为监督定点加油站供油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经委、物价、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加油站所供油品的计量、质量、价格和服务水平进行检查、考核、评估。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本办法及合同约定处罚;本办法及合同未涉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并予以通告。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从省直有关部门、定点加油站聘请部分人员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联络员,以加强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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