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加速淘汰臭氧层物质示范省(市)主要工作内容
一、生产领域中的淘汰
2006年7月1日前关闭区域内现有的CFC / 哈龙生产线
淘汰生产过程中使用CFCs / 哈龙的生产工艺, 督促加快已列入多边基金资助的行业计划项目的实施进程
根据环发[1997]733号文,开展执法检查,清查、处置非法设立的CFC/哈龙消费项目
二、 销售、消费领域的控制
在2006年7月1日前禁止区域内普通用途的CFCs/哈龙的销售。有关部门对必要用途的CFCs的销售应进行监督
在2006年7月1日前禁止销售含CFC / 哈龙的产品,包括汽车空调、家用制冷、工商制冷行业含CFC的相关产品
在2006年7月1日前禁止销售生产过程中使用了CFC/哈龙的产品
对在用的使用CFCs作制冷剂的产品维修,逐步建立维修登记制度,鼓励维修单位配备CFC制冷剂回收设备,对维修人员进行培训
对必要用途的CFC和哈龙的销售和使用,严格执行公约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政策、监督和管理
政策:根据以上工作目标和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方案,报请地方政府颁布
监督和管理:建立区域内的加速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地方各执法部门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政策
宣传与培训:开展对区域内公众、行业企业、政府监督执法部门的宣传、培训工作
定期向国家环保总局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报告实施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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