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直单位商用空调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简化采购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借鉴国际、国内通行的政府采购管理方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省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通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多联空调机、分体式空调机、窗式空调机(以下通称商用空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每年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省直单位商用空调定点供货单位和空调品牌。
定点供货单位和空调品牌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定。
第四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计划分批次集中采购商用空调。
第五条 采购单位购买商用空调,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省政府采购中心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向采购单位发出《省直单位定点采购通知单》(附件一);
(二)采购单位收到《省直单位定点采购通知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到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参照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当期《商用空调价格一览表》,确定商用空调的品牌型号,按同一品牌型号价格孰低原则,确定定点供货单位;
(三)采购单位持省政府采购中心签发的《山东省省直单位定点采购单》(以下简称《采购单》,附件二)直接到定点供货单位采购;
(四)定点供货单位接到《采购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与定点供货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将货物送达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第六条 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后,采购单位应配合定点供货单位对空调进行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采购单位在《采购单》二至四联上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货物的验收工作由采购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共同组织实施。
商用空调的保修期自采购单位签章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七条 定点供货单位在空调安装调试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采购单位签章的《采购单》和发票复印件送交省政府采购中心,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资金结算。
(一)采购单位属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的,凭采购单位填写的“资金支付申请书”(格式另行通知)和《采购单》回执,由省财政厅按国库集中支付规程向定点供货单位支付资金。
(二)采购单位属非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的,货物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直接与定点供货单位结算货款。
(三)定点供货单位收到货款后三日内将发票送交采购单位。
第八条 《采购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省政府采购中心留存;第二联定点供货单位留存备查; 第三联由采购单位留存,与发票一同作为记帐凭证;第四联为回执,采购单位签章后交定点供货单位送回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据以办理结算、记帐等事宜。
第九条 定点供货单位必须于每月5日前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商用空调价格一览表,如当月中价格发生变动,定点供货单位必须于价格变动的次日前,以传真、传输或专人报送形式通知省政府采购中心。
第十条 定点供货单位提供的商用空调必须是符合要求的全新设备。
定点供货单位承担从制造厂到安装地点的所有装运费,负责空调的安装、调试与技术服务。
定点供货单位提供24小时的维修服务,对于市区内的用户,4小时之内应到达维修现场。因特殊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时,应为用户提供周转机使用。
第十一条 定点供货单位供货价格必须执行规定的价格及优惠的幅度,如违反约定,第一次发现扣减履约保证金的30%,第二次扣减60%,第三次全部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二条 定点供货单位若以次充好或所供货物属假冒伪劣产品,除限期纠正外,省政府采购中心将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在三年内取消定点资格;同时,定点供货单位应按所售货物金额的一倍向采购单位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定点供货单位不得为采购单位或其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一经发现取消定点资格;
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投诉电话,定点供货单位被有效投诉三次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市场调查,测算市场平均价格,作为监督定点供货单位供货价格的依据;并且定期或不定期联合省直职能部门对定点供货单位的供货质量、价格和服务水平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货物主要性能指标委托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抽查货物质量如出现不合格,除限期整改外,按合同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罚,问题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应接受省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组织的监督检查。自觉按规定到定点供货单位采购商用空调,除有特殊规定要求的,须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同意外,不得擅自到非定点供货单位采购。凡擅自到非定点供货单位采购的,一经查出,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十六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从采购单位、定点供货单位或有关部门聘请部分人员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员,以加强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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