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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为深化财政支出改革,加强省直单位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我们制订了《山东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财政支出改革,加强省直单位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省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省直单位)所有公务用车参加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财政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原则,每年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定点保险公司及险种。
省财政厅对定点保险公司实行动态管理,定点期限为12个月。
第四条 省直单位到定点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享受政府采购优惠价格和优质服务。
第五条 省直单位公务用车不分车辆种类,一律按平均保费交纳。
第六条 省直单位公务用车视同足额承保;出险后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国家规定足额予以赔偿。
第七条 保险、结算程序:
(一)省直单位凡购买新车、旧车投保、旧车续保时,填制“山东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申请单”,报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对“申请单”进行审核,加盖“保险专用章”后,交保险公司据此办理保险业务;
(三)保险公司对投保单位出具保险单和卡,一车一单一卡;
(四)保险公司将保险单、卡及服务手册同“山东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回执单”一并送达投保单位。
(五)投保单位验收保险单、卡后,与保险公司结算,保险公司开具发票;投保单位在“回执单”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由保险公司将第二联交回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山东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申请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由省财政厅留存;第二联投保单位记账凭证;第三联保险公司留存。
第九条 “山东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回执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由投保单位留存,投保单位将“申请单”、“回执单”附发票后一并入账,以便省财政厅及省直有关部门审计检查;第二联由省财政厅留存;第三联保险公司留存。
第十条 定点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内容,须由省财政厅认可并印制成册,送发投保单位,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向投保车辆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发生事故引起的理赔纠纷,由投保车辆所在单位与保险公司直接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定点资格期限内签发的保险单,在有效期限内,无论保险公司下年度是否取得 “定点保险单位”资格,都必须履行保险责任及相关服务承诺。
第十四条 省直单位公务用车保险实行保险主(副)卡制度。由保险公司统一制定,主卡由保险公司留存,副卡由投保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保险卡印有“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专用”字样。
第十五条 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建立保险车辆户籍制度:保险公司按投保车辆所在单位分别登记造册,一式三份,保险公司、投保单位、省财政厅备案。
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户籍进行动态管理,对新增车辆投保、旧车报废、车辆丢失等及时进行补充登记、注销。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与保险公司建立统一保险车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分析、监督、管理省直单位公务用车承保、出险、理赔等情况。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每月按上、中、下三旬向省财政厅传输或报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数据信息。
保险公司于每月终了1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情况月报及分析报告。
省直单位对本单位车辆承保、出险、理赔等情况,可到省财政厅查询。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于每季终了15日前以邮寄或送达形式将车辆承保、出险、理赔等情况及分析报表反馈给投保单位,以加强省直单位内部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物价、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到出险现场检查保险公司处理事故情况、服务情况及其服务质量;省财政厅在实施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前,不定期抽查保险公司指定的汽车修理厂的定损修车情况。
第二十条 加强定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
(一)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实施后,定点保险公司不得再单独受理应参加统保的省直单位车辆的保险,省财政厅发现一例,将扣其履约保证金的20%。
(二)保险公司在承保、理赔、服务过程中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省财政厅发现一次或接到有效投诉一次,将扣其履约保证金的10%。
(三)保险公司因不履行合同约定给省直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保险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履约保证金的,对高出履约保证金的部分予以赔偿。
(四)如保险公司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相关义务的,省财政厅在3年内将取消其申请统一保险的定点资格。
(五)省财政厅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协调统一保险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保险公司被有效投诉达到或超过10次的,除按合同有关条款处罚外,并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二十一条 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参加保险,凡参保的车辆一律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省直单位执行本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执行本管理办法,擅自到非定点保险单位办理车辆保险的,或省财政厅已拨付燃修费的车辆而未参加保险的,一经查出,按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保车辆必须是省直单位具有所有权的车辆,借用车辆或挂靠在省直单位的车辆一律不得申请参加统一保险,不得按政府采购优惠价格投保。一经发现,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从省直有关部门聘请部分人员作为监督员,以加强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每年定期组织召开省直部门代表、定点保险公司、政府采购监督员等参加的座谈会,通报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的有关情况,研究改进意见和措施,规范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2002年山东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有关问题的说明


        2002年山东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切实做好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程和《山东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将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中应注意的问题说明如下:
一、2002年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定点保险公司、保费及险种是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按照竞争性、公平性、效益性的原则于2002年5月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的。
二、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具体负责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受理、协调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三、定点保险公司具体为(以下排名不分先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承办单位:营业一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承办单位:营业本部)。
四、保险险种10个: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五、保险费用: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参加统一保险,每辆车须交纳2300元的保险费用,其余由省财政厅统一解决。
六、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每一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其中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人民币。
七、赔付标准:车辆出险后的损失,保险公司按足额予以赔付;车辆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的车辆实际价值赔付;发生异议的,按有关法规处理。
八、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车上责任险每座赔偿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万元人民币。
九、小额赔款快速理赔:对于事故简单、责任明确、双方认可,不涉及第三者责任的,损失金额小于人民币5000元的赔案,保险公司当日即可赔付。为确保受损车辆按规定标准修复到位,由保险公司直接与定点修理厂结算。
十、赔款支付办法:(1)按定损标准修复的事故车辆,保险公司与修理厂直接结算。(2)被保险人(投保单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和车上人员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保险公司)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提前预付50%的赔款。
十一、新车特殊处理:省直单位购置的新车在未办理上户手续前,可以凭新车发动机号、车架号办理保险手续。
十二、保险公司印发的服务手册,印有定点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省直单位应对照监督保险公司的承保、理赔及服务等情况。
十三、省财政厅与定点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有限期限:2002年10月1日零时起至2003年9月30日24时止。
十四、为使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工作有序开展,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12月底,省直主管部门的财务人员到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领取“山东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申请单”,下发到所属单位财务部门;公务用车参加保险时,省直单位根据要求填写“申请单”,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直接报送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据此办理保险业务。
十五、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投诉、举报电话:(0531)2924652,2669623。
十六、本说明只适用于2002年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有关问题,其他事宜按《山东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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